亮点六
加大强制力度保护职工权益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解读:新版《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加大了强制力度,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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