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
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多了一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险预防的宣传和培训,这三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是一目了然的,这样规定的直接结果可能就是,大量的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用在支付保险待遇上,也没有用在工伤保险的预防上,而是用在了看似热闹无比,实则充满了变数的“宣传”、“培训”上。
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该条看似是严格管理的规定,但其实,到目前为止规定仍未出台,所以也就谈不上什么约束。
刘海燕认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是一次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遗憾,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斟酌和完善。只有管理监督到位了,认定与赔偿都不再困难了,标准也提高到公众可以接受的水准了,工伤保险条例此次的修订才有了从梦想照进现实的社会土壤,唯有此,工伤保险条例的人性化才会更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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