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有点过分,而且不合理。参照人身赔偿的规定最多赔20年。既然对方谈判的报盘是赔付52.4年,可以推测对方的心理底线一定比这要少。我们的谈判方案是先按照赔付20年来谈,谈判肯定得有个妥协让步的过程,不能你要赔多少年就赔多少年。
20年过后如果被抚养人还活着,可以到工伤保险基金再按月领取。
四、对于对方要求赔付精神损失抚慰金和为伤残女儿请护工,我方不予答应。
五、总的原则是在赔付上述三个款项的基础上,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一些补偿金,具体数额由公司来确定。
重要提示:
以后如果出现类似这样工伤事故,不管伤的怎么样,哪怕是当场死亡,也要送到医院抢救。因为一旦在医院确定死亡,死者家属就很难把尸体从医院里领回家。患者在医院死亡,医院就会把尸体放进停尸间,而不会允许家属领回家。这样他就没法闹了,就不会把尸体拖到公司堵公司大门了。
当然本事故即使没有尸体,对方还有一个筹码就是伤残的女儿。这就是对方谈判的筹码,也是我们的软肋。
附件一:
《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闽政法函〔2005〕4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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