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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立法具备系统性和协调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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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是根据职业风险以“无过失补偿原则”为基础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工伤保险的适用人群、适用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筹资水平、基金收支以及与民事赔偿、商业保险的关系等,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规则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从系统性与协调性方面分析,工伤保险制工伤保险是根据职业风险以“无过失补偿原则”为基础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工伤保险的适用人群、适用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筹资水平、基金收支以及与民事赔偿、商业保险的关系等,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规则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从系统性与协调性方面分析,工伤保险制度的若干特性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系统内部与外部相互间的联系与影响。

  用系统性和协调性透视工伤保险

  第一,“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原则。

  该机制克服了过错责任、无过失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法律责任形式在受害人权利救济时的实体和程序障碍。

  第二,工伤保险待遇的非赔偿属性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要件。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物质帮助的一种,如果将工伤保险待遇界定为赔偿,工伤保险就应纳入到民事法律的范畴,成为民事赔偿的一种形式,工伤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以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基本理念。

  工伤保险的社会性与保障性,决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定位在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这个基本生活水平也是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的)。

  由此,对于工伤兼有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在民事赔偿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商业保险(不包括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赔偿之后,对于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机构予以补差制度的设计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不包括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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