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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为什么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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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当通过立法得以明确,加大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让违法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可能得到的利益。

  前不久,普华永道前职员潘洁因急性脑膜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潘洁的病亡和劳碌之间尚不能证明有无直接联系,但年仅25岁即凋零的生命,还是让“过劳死”这个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

  25岁女硕士潘洁并不是英年早逝的个例。近几年,白领“过劳死”现象频繁发生,但目前我国对“过劳死”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尚存在缺失,如何才能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保障和健全劳动者的休息权呢?

  “过劳死”未纳入职业病范畴

  “过劳死”一词源于日本,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过劳死”进行明确界定,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对“过劳死”做出如下解释: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致使劳动者无法得到必要的休息从而严重影响其健康最终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

  “过劳死”至少包括三个要件:

  1、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强制劳动者劳动,任意加班加点或者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2、过劳的事实,即劳动者存在长期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情形;3、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过劳死”的构成要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和处理方法等进行明确规定。比较而言,我国职业病防治方面立法已初具规模,职业病目录共计10大类110余种,然而“过劳死”却不在其中。

  究其原因,其一,“过劳死”与职业病性质不同。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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