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职业病须符合两个因素:一是在从事职业活动前劳动者本身是健康的;二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发某种疾病。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等等,而“过劳死”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职业性质,劳动者也未必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的因素。
其二,分析“过劳死”的构成要件,如果说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过劳的事实,司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事实查明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予以查清和认定,那么劳动者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成为立法和司法上的难点。
“过劳死”在死亡原因上具有复杂性,鉴于各个行业对劳动强度的衡量标准各异,而劳动者自身对于劳动强度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以目前的医学知识,将“过劳死”在经验法则上加以定型化,列入职业病种类表存在难度。
算不算工伤48小时是道槛
既然“过劳死”无法纳入职业病范畴,那么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能否将“过劳死”定位为工伤,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呢?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包括事故伤害与职业病,工伤认定也较为严苛,一般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执行工作任务或执行公务时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才算工伤。
同时,该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鉴于此,有些单位在职工发生“过劳死”的时候,出于种种考量,避免使用“过劳死”的称呼,而直接通过工伤进行赔偿,依据的就是上述条文。但是该条文不能涵盖“过劳死”的全部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过度劳累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未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就难以通过现行法律得到救济。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