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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为什么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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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当通过立法得以明确,加大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让违法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可能得到的利益。

  “过劳者”如何保障休息权

  “过劳死”的案例毕竟是少数,可是“过劳”的劳动者在IT、公安、新闻、投资银行领域,甚至部分公务员中不算少数。那么,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呢?

  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当通过立法得以明确,加大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让违法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可能得到的利益。同时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对企业把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推给社会、劳动者的行为予以严惩,充分落实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定义务。

  与其说缺少一部“过劳死防治法”,不如多考虑如何利用已经出台的劳动法规保障“过劳者”权益。我国立法中对劳动时间和强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不过规定的违法处罚力度偏弱。如劳动法第89条、第90条仅仅以“警告”、“罚款”作为处罚用人单位的主要手段;劳动监察保障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每个劳动者100-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工会组织是劳动者的“娘家”,应当做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明确工会维权的具体实施方式、代表维权范围、工会保障手段等内容,让工会组织做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劳动者自身也应加强防护意识,遇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实际执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考勤、加班记录、工作时间的规律性、出差情况等可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的证据材料,为日后进行诉讼做必要准备。

  国外经验:事前防御事后救济

  在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采取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事前防御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事后救济则包括日本立法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

  近年来日本政府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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