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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拿工伤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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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诉方及时将李某送医院住院治疗,伤口愈合后,李某回原工地疗养。1994年12月23日、25日,双方就该事故在镇劳动服务站主持下,分别达成“赔偿协议”、“留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李某从工程队领得赔偿金人民币染仟伍佰元,李某留在工程队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月工资没有书面约定。

  【仲裁官说法】

  某某市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工伤事故发生于1994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时间是1994年12月。事故的发生和协议均在《某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实施之前,其协议内容适用的是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

  协议内容对照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工程队承担李某医疗费2500元并一次性补偿7500元合理合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有关劳动法律、法律所提倡的,但工程队留用李某做工没有明确约定月工资额,付工资时比照工伤前每月少发80元错误。

  【仲裁结果】

  维持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由工程队补发李某工资人民币400元,申诉人不服某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1996年2月7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状。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市中级中人民法院法医对李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

  残度七级,人民法院(1996)南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某(工程队)赔偿原告李某伤残抚恤、补偿费2.5万元(不包括已付的1万元)和伤残后少发的工资400元,合计2.54万元。被告黄某(工程队)在有效期间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尚在上诉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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