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级至四级残废,享受残废退休金后因病死亡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发给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但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七)残废退休职工,凡易地安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因工出差的规定报销。残废退休职工,易地安家后,在保留其原退休金额发放基础上,每年按居住地所在市、县企业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长的金额按30%增加。
(八)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在抢救过程中,医疗未终结前住院护理费,由单位支付;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后,所需护理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九)离退休人员再聘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未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支付工伤待遇;交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离退休金不重复享受。
(十)破产企业和合同期满不再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金不足十年的,应为因工死亡供养亲属一次性交清其至丧失供养条件时止所需的工伤保险费用给社会保险机构,供养亲属中父母供养年龄均计算至70周岁。
因此,从一九九二年五月起至一九九三年四月止,每月领取残废退休金、护理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均统一增加9元。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低于本市县企业平均工资30%的,则按其比例相应增加。如农村领取月平均工资21%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相应增加12%为6.3元;农村孤老领取月平均工资25%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相应增加1%为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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