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生产事故或职业病死亡,旧伤复发死亡或者全残退休后因病死亡,可按下列情况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本企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金额发给。目前有些省市按本地区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根据供养人口按月发给:供养1人的发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25%;2人发40%;3人以上的发50%,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对于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困难大小给予定期补助,六类工资区标准每人每月按25—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30—35元掌握;家住农村的,补助标准可适当低些。其它各类工资区,可以参照六类工资区的标准。
(3)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4)职工因工死亡被当地政府授予烈士称号的,除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外(40个月工资),原单位的定期抚恤待遇继续享受。
(5)我国驻外、援外人员如因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者,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
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应照发。在国外办理丧事,国内的家属原则上不去参加。有关丧葬安排和以后的扫墓活动,由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全权负责处理。
(6)职工因医疗事故死亡后,可根据事故的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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