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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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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陕西省山西市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浮动费率在行业费率档次内,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二)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四)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五)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六)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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