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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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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陕西省山西市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浮动费率在行业费率档次内,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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