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工伤认定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启动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在审判实践中,就该条款的适用出现了分歧,即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受伤职工起诉到法院后如何保障其权益出现了争执,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是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当事人应首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工伤认定,然后才可到法院起诉,即工伤认定是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对工伤存在异议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没有做出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按工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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