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职工及其亲属并不知道此条例的规定,往往是在诉讼后已超越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做工伤认定,失去了最佳的法定保护时机。
3、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位于农村的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措施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后从个人利益的考虑,对受害职工的身心健康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消极对待受害职工的医疗费用及赔偿问题,致使大批工伤赔偿纠纷形成诉讼。
三、克服目前工伤认定启动程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在颁发用工单位的资格时严格审查其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生产的条件,劳动安全部门应加大审查及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根源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建议上级有关机关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启动程序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规定,在解释或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及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提起工伤认定所承担责任,尤其要加大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如认为不是工伤,应书面告知受害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并告知职工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视为用工单位认可受伤害职工的伤是工伤。
在用人单位书面告知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后,职工一方在一定时限内仍不履行工伤认定申请时即可视为职工认可自己所受伤不是工伤,放弃享受工伤待遇,避免相互推托责任。
3、作为法官,在受害职工诉讼后,目前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启动程序的规定,在有关部门对该问题没有更加明确的解释或规定出台前,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能,全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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