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这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钱一辉傻了眼。他告诉记者,自己的出院记录上明明写着两个症状包括:“Ⅲ°房室传导阻滞和左肾挫裂伤”。可工伤认定决定书上仅仅将左肾挫裂伤认定为工伤。
钱一辉的律师杨先生告诉记者,工伤认定是否增加“Ⅲ°房室传导阻滞”对钱一辉日后的工伤赔偿影响很大。
杨律师解释说,因为钱一辉做了临时性起搏器植入术后,每隔6年就要必须要更换心脏起搏器,再加上后续的治疗,仅治疗“Ⅲ°房室传导阻滞”一项需要的总费用肯定在80万元以上。通俗地说,工伤认定决定书上写不写“Ⅲ°房室传导阻滞”一项,钱一辉最后拿到的赔偿金数目差距会在80万元以上。
不服认定:民工状告无锡人社局
钱一辉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他告诉记者,自己现在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原本辛辛苦苦存下的积蓄也因为治病花了个精光。自己在安徽老家还有一对儿女,都在上学。“现在我们一家人仅靠着妻子每月1000元左右的工资生活。”钱一辉说,“如果工伤认定没有将‘Ⅲ°房室传导阻滞’写进去,那我肯定活不成了,家里拿不出钱来治病。”
钱一辉告诉记者,出事前,自己身体健康,既往无任何病史。出事后才被诊断出有两项症状。他想不通,无锡人社局为何没有对“Ⅲ°房室传导阻滞”是否构成工伤予以确认?
在请求行政复议依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2011年2月10日,钱一辉一纸诉讼将无锡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将无锡人社局出具的第31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经诊治,诊断为左肾挫裂伤”,按照出院记录变更为“Ⅲ°房室传导阻滞、临时性起搏器植入术后、左肾挫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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