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回应:钱一辉主张的工伤没依据
记者在一份无锡市人社局出具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上看到: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因工伤害”与“自身疾病”的区分问题。根据证据材料及调查,钱一辉于2010年1月5日发生的事故导致左肾挫裂伤事实清楚,人社局以确认为工伤。
而钱一辉认为Ⅲ°房室传导阻滞属于工伤的观点没有依据。根据人社部门向有关医疗专家的了解,该病属于心脏疾病的一种,其常见病多见于自身生理性疾病,在没有心脏受到外伤累及的情况下,不应确定其与外伤的因果关系。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无锡人社局曾经在钱一辉一案中做过委托代理人的张立杰,但张立杰以采访必须通过办公室为由婉拒了采访。无锡人社局办公室的一位顾姓负责人表示,目前这个案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无锡人社局将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判决结果执行。
一位研究“Ⅲ°房室传导阻滞”多年的医院专家告诉记者,“Ⅲ°房室传导阻滞”一般是由冠心病引起,也有少数是先天性的。他表示,一般来说外伤不会引起此病,除非利器刺中心脏的房室结,引起损伤。
最新进展:法院撤销原有工伤认定
2011年4月7日,崇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原告钱一辉向被告无锡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明确伤害部位为左肾和心脏,其提交的医疗资料中也载明出院诊断为“Ⅲ°房室传导阻滞、左肾挫裂伤”,而被告无锡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中仅对钱一辉左肾挫裂伤进行表述并确认为工伤,未对钱一辉申请的Ⅲ°房室传导阻滞是否构成工伤予以确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故被告无锡人社局作出第3161号工伤认定决定遗漏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重作。
法院在近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定后,钱一辉便开始了焦急的等待,他在等无锡市人社局是否上诉的消息。对钱一辉来说,这场纠纷何时解决依然是个未知数,而能否得到在他看来“公正合理”的工伤认定,将极大地影响他本人以及他们全家今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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