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纳入工伤便惹争议,如今删除又争议不断
车祸是工伤
高空坠物算不算
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一条是删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于1996年被纳入工伤,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保留了下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家透露,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当初认定为工伤时争议就很大,“因为实际操作很难把握。上下班途中难鉴定,本意是按照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但路线改变了怎么办?下班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商场购物或接送小孩,大部分情况都无法取证。特别是不人弹性上班,上下班时间不固定,在现行条例下,造成的结果是,同类事件,很可能在一个地方鉴定为工伤,在另一地方就不行”。
此外,现行条例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却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也就是说因机动车受伤害是工伤,因自行车受伤害就不算,还有高空坠物、路上遭遇抢劫等算不算工伤都不在现行条例之内。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据了解,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认定的工伤案件数量不少。“相比一般的工作场所产生的事故,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更重。“工作场所一般就是断肢,而交通事故可能就是脑外伤或者严重外伤。”
反对
为什么不能“双保险”?'
记者昨日下午在街头随机采访了15位市民,13人表示反对这一删除动作,理由大同小异,都认为上班便归公司管,公司有义务保障职工权益。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的曾先生和郭小姐便称:“员工不上班怎么会遇到交通事故,所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绝对不支持删。”
网民反应差不多,反对声压过支持声。“反对,坚决反对。多一条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多一层保障,为什么多一种就要相应的减少一种呢?”“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悖工伤保险的初衷。”
还有网民提出,“有的司机出了事跑得比兔子还快,受害者能找谁索赔?”“职工上班受伤,用人单位起码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完全不算工伤。”“如果肇事方没钱赔,单位又想与员工解除合同,删除这一条款后果不堪设想。”
赞成
企业也不是慈善机构
但也有市民表示,由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操作性差,与其落实不了,还不如删除,免得又起争执。市民李先生就说,“这一条款中包含的人为因素太多了,怎么才能证明是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事故?根本很难认定。”广州市德成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彭平燕女士也说:“删除也无所谓,因为这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上下班途中又不是工作过程,凭什么要认定工伤啊?”
持赞成意见的网友虽占少数,却说得有理有据。有网友称删除了合理,“冤有头,债有主。单位不是实施侵害的主体。当然,如果实施侵害的机动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可以建议单位作一定的人道主义补贴,而不是硬性赔偿。”来自浙江杭州的网友aa也认为,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确实不合理,应理性看待,“一是交通事故有完全的民事赔偿处理,二是上下班途中出事故企业无法预见。企业是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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