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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也将根据新条例修改自己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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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热议。对于国务院法制办给出的“机动车车祸有交强险补偿”等调整五大原因,网民并不买账,反对声音仍高高压过了支持声音。

  其他关注焦点

  认定工伤与否

  不关治安管理事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专家认为,这一条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这条规定以人为本,应该是按照工伤无责任补偿原则来制定的。”专家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也很难鉴定,而且这一鉴定权不在劳动部门手中,在公安和交警部门,而劳动部门只需要鉴定其是否为工伤就可以了。

  单位补缴保险

  保证职工权益

  广大参保职工的一个福音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以前单位如果不参保,只会由企业按工伤待遇标准对职工进行补偿。”专家表示,但实际上,这一条款的操作难度很大,鲜有企业愿意心甘情愿地对职工进行补偿。“给单位补缴的机会,实际上是保障的是职工的权益。”

  但专家也表示,这种补缴方式会加大工伤保险管理难度,增加企业参保的投机行为。“不出事就不参保,出事了才来参保。”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修改,大大增强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原来对应参保未参保的,仅“责令改正”,如今改为: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罚款伺候;拒不补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反馈

  8月15日前:(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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