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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也将根据新条例修改自己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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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热议。对于国务院法制办给出的“机动车车祸有交强险补偿”等调整五大原因,网民并不买账,反对声音仍高高压过了支持声音。

  国务院法制办给出删除原因

  1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交强险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2

  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3

  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调整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4

  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操作难度更大、引发争议更多。

  5

  许多国家未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调整后不仅更为简便、可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举例说明

  车祸致死

  家属少了

  20余万赔偿金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款,那么,今后职工若遇交通事故死伤,所获赔偿数额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游长安律师分析认为,按现行条例是“双份赔”,即允许交通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与事故赔偿并行,死伤者可同时获得两份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是对本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一种赔偿,属社会保障范畴;而交通赔偿是基于肇事车主对受害者造成侵权行为后,对其损害结果的赔偿,属民事赔偿,两种赔偿根据不同法律给付,相互间并无关联性,应该得到双份赔偿金,这也是“生命无价”的一种体现。

  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赔付,孰高孰低?相比之下,工伤保险的赔付更完善。除一般的医疗之外,还有康复治疗,治疗期间一般可以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交强险可能更多的是一次性的赔付,而工伤保险可以享有长期的伤残补助金。

  若以城镇居民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不幸死亡为例,一般来说,死者家属可获得工伤赔偿的最高额度——20余万元赔偿金。而按照征求意见稿,死者今后只能获得事故赔偿,这份工伤赔偿便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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