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吕琦律师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决定此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衔接,保持了劳动法的统一。决定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非法人组织明确纳入用工单位有利于保护这些用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些行业会产生积极作用。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吕琦律师解读】决定将“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规定由“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取消了原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将多家制定部门定为一个部门来制定有利于提高效率,防止出现各部门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伤保险将参保单位按照行业不同将其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保险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保险缴费率确定。原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吕琦律师解读】决定将原“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中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条款删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家指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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