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吕琦律师解读】目前,一些企业存在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保险费的现象,决定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对于这些企业缴费德具体费率,怎么缴纳,今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部门规章加以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吕琦律师解读】决定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符合国际惯例,是一个进步,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工伤保险仍在市一级进行统筹,提高统筹的级别,也是为今后工伤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吕琦律师解读】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吕琦律师解读】决定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的划分来决定是否属于工伤,如果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事后只能向肇事方或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相比之下,原规定无限制的扩大用人单位和保险基金的责任,导致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职工也被认定为工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决定相比原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加合理、公平,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目前城市交通具有多样化形式的现状,决定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些非道交法上规定的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范围,当然,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吕琦律师解读】本条作了较大的改动,在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故意犯罪的;也就是职工必须是故意犯罪那么才不构成工伤,那么过失犯罪是否仍然构成工伤,笔者认为从文字解释上来讲,过失犯罪仍然构成工伤,常见的就是交通肇事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职工必须是醉酒状态出现伤亡,如果仅是饮酒并没有达到醉酒的状态那么出现伤亡仍然属于工伤。至于吸毒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其排除在工伤以外,必须指出的是,醉酒和吸毒必须要经有关部门做鉴定才能认定,仅靠一般人证认定职工为醉酒和吸毒是难以认定的。
本条删除了原来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使条例更加人性化,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利益,符合党以及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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