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立军:由于历史造成的事实原因,老工伤人数庞大,情况复杂,各省、市、自治区的政策又不尽相同,所以国家最好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此,我认为:首先,在工伤认定环节,只要“老工伤”符合当时的工伤认定条件,有原始凭据可查,就应当承认其工伤认定是有效的。对于从国有破产转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人员,以前曾经从事有毒有害等可能患职业病的,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应当予以工伤认定。同时应当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通过法定的健康体检,对职业病尽早发现尽早解决。
林磊:其次,在工伤鉴定环节:如果“老工伤”或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复查鉴定,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其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最后在待遇给付环节:“老工伤”和“新工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待遇、医疗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待遇等方面,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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