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砖厂仍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此王兰不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聊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规定旁系亲属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立法本意,本案中王兰应享有王绍直系亲属的法律地位。因此,聊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一个工伤认定,为何耗时两年,一波三折?二审法官介绍说,对于工伤职工死亡,没有直系亲属的,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规定,属法律规定的漏洞。从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不是限制工伤职工及亲属的权利。本案中,王兰作为旁系亲属为哥哥支付了救治丧葬费用,如果不赋予她申请资格,她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相应权利就因直系亲属的缺位而被剥夺了,这显然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根据有损害必有救济、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法律原则,理应赋予旁系亲属与直系亲属同等的工伤认定的申请资格。在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后,这一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
针锋相对为哪般?
东营市中级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可以用“针锋相对”来形容。
东营农民王强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一天清晨,王强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王强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立即给予手术治疗。经过近两天的抢救后,其妻李琴看到抢救无望,决定放弃治疗。王强于两天后死亡。
王强死亡后,李琴认为丈夫符合工伤的条件,向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认为,王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遂认定王强死亡情形视同工伤。
看到这一结果后,建筑公司不服,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一审维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后,建筑公司又向东营中院提起上诉。建筑公司认为,在王强还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其妻李琴等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王强死亡。因此,王强死亡是“拒绝治疗”造成的,与“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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