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在王强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建筑公司认为王强的死亡是主动放弃治疗导致的,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介绍说,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正是这个“48小时”,引发了不少争议。本案中,建筑公司认为,如果家属不放弃治疗,王强很可能在48小时以后死亡,就不会认定为工伤。法官认为,无论是否是家属放弃治疗,死亡时间应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那么家属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放弃对亲人的救治?法官认为,应是在经抢救无效的前提下,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了病人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的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
职工利益优先保护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调查表明,在2008年至2010年全省法院审结的2987件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决定的1278件,占42.8%。原告撤诉的919件,占30.8%;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418件,占14%;劳动保障部门因工伤认定错误被判败诉的270件,占9%。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绍先介绍说,从法院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准确的。当然,也有一部分案件,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是有问题的。如有的案件中,行政确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还有一些案件中,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不作为现象比较突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虽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申请予以答复,但是答复不充分、不全面,或对应当受理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予受理等等。
“目前,工伤认定案件多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刘绍先举例说,工伤保险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个福音,可以保障职工因工受伤时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由于相关法律施行时间较短,特别是法律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工伤认定中法律缺位的现象还很多。如实习生问题,实习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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