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先认为,在工伤认定方面,相关部门首先应该确立职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基本宗旨是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作出最终抉择时,应该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因此说,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滥用诉权以拖延时间,有关部门机械适用法律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都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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