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上下班遭遇机动车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今后可能就不会;以前你工伤时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不算工伤,现在算了;不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受了工伤只能由单位赔付,现在只要单位补交了保险之后还是可以由工伤保险来赔付……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各界热议。
征求意见稿还拟提高工亡待遇标准,并设计了两种方案以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工伤保险专家透露,广东也将根据全国的新条例修改自己工伤保险条例。
文/记者蒋悦飞
焦点一:
有交强险补偿上下班车祸不再算工伤
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一条是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最初是在1996年,而2004年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征求意见稿删掉的理由在于,交强险出台之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反对:肇事者逃逸怎么办?
然而,这一删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对。“上下班遇车祸应为工伤!不该倒退!”“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要把风险转移,有违工伤保险的初衷。”特别是有网民提出,“在偏远地区肇事逃跑是常有的,找谁索赔?不认定工伤不合理。”
“我个人认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受伤还是应该属于工伤,因为职工是因为工作才走这一条受伤的道路。用人单位起码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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