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8%左右。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1.2%。二、三类行业费率实行浮动,基准费率实行定期调整。
5.职工发生事故后,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工伤或应当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职工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是患职业病。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三种情形,应视同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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