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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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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6.参保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由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经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能视同工伤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7.参保职工经工伤认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费用?哪些情形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规定,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九个方面: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是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是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是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治疗的三种情形下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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