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确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劳动者遭遇工伤已属不幸,更有甚者,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一些用人单位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致使部分劳动者遭遇工伤后索赔十分艰难用人单位不愿或无力承担工伤赔付,又难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救助。
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让工伤患者尤其是未参保工伤患者获得赔偿不再耗时费力。
如今,这一制度已出台一年,各地的执行情况如何?落实中又存在哪些困难?民间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对此作了专题调研。义联负责人黄乐平告诉记者,先行支付制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总体看落实情况有待改进,制度执行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顾虑尤须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
先行支付的制度性突破
所谓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这样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黄乐平说,现实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在少数,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这些用人单位又往往拒绝为工人进行医疗救治和支付足额的工伤赔偿,致使工伤劳动者陷入极大的困境。
根据义联2011年5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未参保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其中45.1%完全无法再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31.1%无法从事同样强度的工种,收入减少。与此同时,他们往往还要自己负担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生活十分艰辛。
“在此背景下,先行支付制度赋予了工伤劳动者法定权利,工伤保险基金有义务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黄乐平说,这项制度给那些未参保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希望,可以说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不过义联的工作人员在热线电话和咨询接待工作中发现,先行支付制度尽管已经颁行一年,许多工伤劳动者却不了解自己享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权利,而一些工伤劳动者在提出申请或咨询后,也多有被当地社保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的。
为了解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义联在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面向全国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2012年实施情况调研报告》,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先行支付制度一年来实施的情况。
“义联对全国200多个城市进行了电话调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网站查询。此外,还实地走访了9个城市的社保部门,对数十位未参保工伤劳动者和各级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访谈。”黄乐平说,我们期望总结其中的经验与不足,促进这一制度尽快全面落实。
各地落实情况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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