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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的领取方式:定期领取更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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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定额支付档次划分过粗,水平差距大,有失公平。如北京、山东划分了3个档次,陕西划分了5个档次,上海划分了31个档次。以北京市为例,该市规定16周岁至30周岁之间的1级伤残可以一次性领取20万元,也就是说,无论是16周岁还是30周岁的1级伤残职工,领取的标准都是20万元。而16岁距30岁还有14年的差距,这些差距未体现出来。14年的差距有多少呢?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我们就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960×12×14=16.1万元,差距达16万元,这种差距对16周岁的职工显然是不公平的;那对30周岁的职工是否公平呢?按预期寿命75岁计算,该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可领取45年,计算后应为49.5万元,而其一次性领取只有20万元,也显得不公平。

  按条件支付。就是指按一定条件计算出具体的支付金额,一定条件包括本人工资、社会平均工资、年龄等因素。吉林、河北、山西、湖南等省以年龄确定月数,按本人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辽宁、浙江两省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广东省和海南省除考虑一次性支付外,还考虑医疗补助金。

  按条件支付,保障水平波动大。以河北省为例,该省规定30岁以下1级伤残可以一次性领取161个月社会平均工资,30岁以上的为108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二者相差5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据计算,一名工伤职工是否过30周岁的生日,金额相差可以达到11.6万元,也就是说1天值11万多元,这种差距,工伤职工不能接受,社会也不能接受。

  与定期领取相比,差距也较大。以吉林省为例,一名20周岁的1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标准为216个月工资,计算金额为47万多元。如果该职工预期寿命为75岁,则余生为55年,折算后其领取金额为月均712元,低于吉林省目前8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要说实际较高的工资水平及将来工资标准的提高了。

  有的省份计算一次性领取标准需要本人工资、百分比、系数、月数、预期寿命等多种参数,缺一不可,计算起来很复杂,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本搞不明白。

  一次性领取有损农民工权益

  通过上述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一次性领取相比于定期领取,绝大多数情况下总额要少很多,待遇之间也不尽公平。

  以北京市为例,一名50岁的5级伤残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以领到12万多元,而16周岁的4级伤残职工仅能领13万元;从预期寿命看,一个余生25年,一个余生59年,二者相差34年,但待遇仅差1万元,且不说50岁的职工在领取两金前还有权要求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待遇的差距。

  此外,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后期的医疗、康复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综观各省市,都是作出一次性领取总额的规定,没有考虑医疗补助金和辅助器具费。如果说医疗补助金和辅助器具费已考虑在总额之内,那总额标准又明显过少。比如说一名31岁肘离断的工伤职工,可以鉴定为3级伤残,山东省规定一次性领取标准为11万元。按政策规定,这样的人员可配置肘离断假肢,每次需要1万元,4年更换1次,按其预期寿命75岁计算,则其需要更换(75-31)/4=11次,即假肢费用为11万元,也就是说3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的仅仅是假肢费而已。假如配置费用较高的肩离断假肢,则职工一次性领取的费用还不够更换假肢费用。这种情况在各省市比比皆是,甚至有些省市规定的一次性领取标准还不足以更换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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