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和国际经验表明,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重要的甚至是更为主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正在逐步试点、推广工伤康复,工伤康复对于社会、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都非常重要,也是工伤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工伤职工几乎不可能再进行工伤康复。
另外,领取了一次性待遇的农民工们回到家乡后,对于这笔“巨额”资金往往不能很好地掌控。有的将钱全部投入到盖房子、娶妻生子等眼前需要,而数年后生活极其艰难,家庭纠纷不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有的考虑到养老所需,将钱一分不动地存到银行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等变化,其养老愿望却难以实现,心理不平衡,甚至仇视社会,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定期领取更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权益
通过比较可见,定期领取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事业、社会“三赢”的选择。《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伤残津贴支付模式的设计,符合国际潮流,应当尽快使一次性领取方式回归这一主流。
这样做的前提是不能使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遭受工伤伤害后,没法或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实现这一点,就要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只有实现全覆盖,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打消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在解决“老工伤”的同时,要避免“新老工伤”,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参保,都应当将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至于不缴费、罚款甚至追究不缴费、欠费的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那是另一个问题。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已经补缴费的情形下,应当将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来源:中国医学保险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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