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现行2003年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新版《规定》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代位清偿”的功用,解决了工伤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或者无法实际享受待遇的问题,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工伤职工权益。值得一提的是,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也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扩大范围
要点:
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也应参保。
新版《规定》将参保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原《规定》第二条的表述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增改项目
要点:
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版《规定》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用于6项支出,包括:1、工伤保险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工伤认定调查费用;4、职业康复费用;5、工伤预防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其中,“工伤预防费用”为新增支出项目。
在待遇支付项目方面,新规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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