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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版工伤保险规定将实施 工伤保险扩面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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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现行2003年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明确待遇

  要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

  新版《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做了详细的标准划分。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保障权益

  要点:

  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是由于在岗工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应当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方面,新版《规定》主要做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考虑到职业病具有一定潜伏期,且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是由于在岗工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应当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新规规定: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明确了职工多次工伤,待遇就高享受。新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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