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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版工伤保险规定将实施 工伤保险扩面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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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现行2003年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先行支付

  要点: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以及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会造成工伤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或者无法实际享受待遇。为从根本上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新版《规定》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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