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关注的问题
1、及时参保、如实全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总额;
2、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处置除外),工伤医疗费不要用医疗IC卡结算,符合规定情形的工伤住院医疗费可申请由社保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3、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最好不要选择私了,以免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待遇审核结算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停工留薪期(包括治疗、康复治疗期)需要超过12个月的,应提前30日向劳鉴办申请确认。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配置辅助器具、延长停工留薪期、医疗依赖期、康复治疗和旧伤复发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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