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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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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待遇须知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手续);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职工社会保障卡;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3个月内)发生工伤,还应出具地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申报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属建筑企业参保职工的,应提供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9、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复印件。

  10、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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