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企业中城镇户口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继续按照我区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五项”或“四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对流动性较大的外来民工和季节性用工,同时参加多项社会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为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已参加或曾经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不得改按优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缴费规定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不含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按本企业所属月份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规定费率计算。企业每月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和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乘积。
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向企业征收。
企业(不含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按以下规定办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区的工伤缴费率为一类企业0.5%、二类企业0.8%、三类企业1.2%。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实行浮动费率。一类企业不浮动。二、三类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同期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二类企业浮动幅度为0.6%~1.2%,三类企业为0.8%~1.8%。企业上年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50%(不含50%)的按同类行业最低费率征收;收支比例为50%~80%(不含80%)的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收支比例为80%~120%(不含120%)的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征收;收支比例为120%~150%(不含150%)的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征收;收支比例在150%以上的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征收。
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基数和0.2%的基准费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如何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合同期满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终止。建设工程项目提前竣工,区社保中心凭建筑施工企业的书面告知单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到期之前,向区社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其工伤保险关系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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