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而工伤职工的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设施工企业向区社保中心填报《萧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区社保中心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已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建设施工项目如发生项目名称、地址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变更有效证明,到区社保中心和地税机关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增加的人员发生工伤,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施工企业临时增加的人员在尚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10日内发生工伤事故,劳动保障部门应允许其在补办参保手续后视同参加工伤保险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列入基金支付。
五、那些情形可以认定是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以下待遇:
1.医疗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或工伤复发,在我区规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事故时可在就地就近进行救治)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全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配置日常生活或就业所需的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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