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个原告,其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三个被告。
原告李某,男,四川籍农民,无意识病患者。(其他情况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系王荣江之妻。
被告中国三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49号。
被告四川省F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
被告李宏,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区//号。
【案件事实】2008年10月12日,被告中国三安建设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钼金属材料工业园设备搬迁、装卸车、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四川省F劳务有限公司。之后劳务公司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人进入工地施工。2009年3月6日,原告李某在工作中被吊装的机械击中头面部,经送医院抢救治疗,于2009年7月8日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状态。期间、被告F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治疗及亲属相关部分费用。现原告起诉要求上列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一百二十万元。
【争议焦点】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而被告劳务公司认为属于工伤事故,应按照工伤处理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由李宏个人雇佣,原告从未知晓有什么劳务公司存在,原告工作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只能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三安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属于非法分包,三被告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余伟安律师工作室咨询电话81021885,1896682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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