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焦点之战:在于原告受伤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事故处理,而根源取决于原告与被告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从本案证据来讲,劳务公司有营业执照、工作证、考勤表、班前安全会议记录、劳保用品发放单、差旅费报销票据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而原告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务关系。要声明的是,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只要单位认可劳动关系而个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基本都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讲,从建立合法健康的劳动力市场角度讲,常理上首先是考虑劳动关系的。本案中原告一方之所以选择雇佣关系,也只是一个特例,从其诉讼请求看正是基于过高的诉请要求而选择了雇佣关系。否则,一般人绝不会贸然选择雇佣关系。而被告劳务公司能故坦然地承认劳动关系而否定劳务关系,也是基于利益最大化方面同样的考虑。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抛开诉讼程序,从事实谈本案属于工伤,工伤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四级工伤,并没有一次性享受所有工伤待遇之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只能按月长期领取。而具体到本案原告,属于四川籍农民工。正好可以适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以下办法计算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三)36周岁至4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3万元,二级11万元,三级9万元,四级7万元;……
三、本案调解结果的来源:本案虽然以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调解,但实际赔偿总数是参考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计算而来。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的陪护费加伙食补助费等住院期间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长期待遇+适当的额外支出。所以,虽然调解书上出现的赔偿项目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实际数字是按照工伤法规计算而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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