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原告李某与F劳务有限公司属于劳动关系,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其与F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工伤待遇争议,应该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本案属于劳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原告应依法按照劳动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不能直接起诉至法院。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至于原告李某起诉作为F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答辩人个人,更是诉讼主体错误。
中国三安与F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属于合法分包,资质、合同等不存在法律问题。
【法院调解】该案经长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基本内容如下:一、被告F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3万余元(含已经支付的14万余元)。二、被告李宏、中国三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被告F劳务有限公司在赔偿原告以上损失后,原告王荣江在被告F劳务公司工地上工作时所受伤害一次性处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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