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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外省农民工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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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省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怎么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工伤?才能获得应得的工伤赔偿?外省农民工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又是什么?
  【被告答辩】李宏属于F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经理职务。与原告李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李宏在公司员工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对李某工伤善后处理的行为皆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由F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原告李某与F劳务有限公司属于劳动关系,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其与F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工伤待遇争议,应该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本案属于劳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原告应依法按照劳动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不能直接起诉至法院。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至于原告李某起诉作为F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答辩人个人,更是诉讼主体错误。

  中国三安与F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属于合法分包,资质、合同等不存在法律问题。

  【法院调解】该案经长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基本内容如下:一、被告F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3万余元(含已经支付的14万余元)。二、被告李宏、中国三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被告F劳务有限公司在赔偿原告以上损失后,原告王荣江在被告F劳务公司工地上工作时所受伤害一次性处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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