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经过及仲裁申请】
申诉人从2008年//月份开始由被申诉人(陕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在大唐西市工地干活,具体从事清扫车外围泥土工作,接受被申诉人领导与管理,申诉人工资按照50元/天结算。2008年11月4日11时许,刘高兴驾驶陕AC//8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大唐西市工地内,将正在清扫该车外围泥土的申诉人(凌宝强)撞到并碾压致伤,经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诊断为:右上肢碾压毁损伤,并与事发当天对申诉人右臂进行了截肢手术,建议配戴假肢。
工伤事故发生后,申诉人于2009年3月24日依法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6月8日作出莲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认定申诉人所受伤害属于因工受伤。2009年8月19日,申诉人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等级为三级。属于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八个月,同意配戴假肢。
申诉人认为,自己因工受伤对身体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并且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申诉人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被申诉人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赔偿,申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莲湖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裁决】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于2010年/月/日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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