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64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50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每月按照87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停发伤残津贴;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每月按照743.7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生活护理费,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停发生活护理费;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700元;
八、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
九、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为申请人支付伤残辅助器具费。
【案例分析】余伟安律师分析点评:
一、本案为三级工伤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三级工伤可能牵扯的工伤待遇项目共九项,本案除了没有主张“交通、住宿费”,其他主张的八项全部得到支持:1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辅助器具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劳动能力鉴定费。这里再解释一下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标准,2008年西安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9749元/年,月平均工资30%计算生活护理费;本人工资按1087.5元/月计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计算为8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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