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决中的两项裁决值得商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两项在本案裁决中为按月支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一般规定来裁决的。本案中,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对于待遇数额没有过高的要求。于是余伟安律师代理申诉人提出一次性支付的申请,仲裁委内部人员刚开始也有表示支持,但最终还是按照一般规定形成了本案裁决。
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被诉人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理由如下:
(1)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本应从
社保机构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专款专用,有资金保障,基本上不存在没有钱可以领取的风险。而职工单位一般属于商业性的赢利机构,没有专款设置,企业存在经营失败等各种商业风险,存在严重资金风险,严重的有解散、破产风险。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2)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社保机构能够贯彻执行,而在职工单位很难保障得到执行。
(3)按月领取,对于权利人本人来讲,有很多不方便之处。申诉人在咸阳,被诉人西安,现在都避而不见,更能想象今后没有任何诚信保障。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是针对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但没有限制按月支付的方式。基于以上四点理由,结合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例支持,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是合法有据的,符合本案的特殊情况。
鉴于本案情况特殊,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而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如何一次性支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可以参照有关法规及地方规定。余伟安律师的意见是:完全支持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请求,最低标准可以参照以下两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