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纠结于“48小时”这个节点,是因为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抢救超过48小时,死者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拿不到工伤赔偿。这种让因工而伤者家属面临“艰难抉择”的规定,初衷是什么?工伤认定能否有更人性化的操作方式?这条规定,应否适时进行修改?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视同工伤:初衷为保护,缘何引发新的不公
“48小时之限”依据的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执行主任李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视同工伤,指的是并非认定为工伤,但为了扩大工伤补偿待遇的惠及人群,而将两者赔偿方式对等,实际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按理说,这条法规的初衷既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劳动者,也防止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但实践中,“48小时之限”却备受诟病。
李强认为,突发疾病的起因非常复杂,在实际生活中难以界定得泾渭分明。有些突发疾病跟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性质有很大关系,这样即使抢救超过48小时不被视同工伤,也改变不了“因工而伤”的本质。
同时,随着医学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体征都可通过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干预或维持。条例认定死亡的标志是“呼吸停止”,所以以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的生命时间也被算在抢救时间内,令更多被极力抢救的劳动者失去了认定为工伤的机会。很多突发疾病者的亲属不得不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
李强指出,条例如此规定或许也是经过调查论证,确定的一个相对科学的时间节点。但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只以时间来作为认定标准,难免带来新的不公平,造成“没死不算工伤”和“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两种情形索赔无望的现象,更有一些无良企业为躲过工伤赔偿,恶意拖延治疗时间。
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傅达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尹广安的悲剧,其原因与制度的设计有关。“如果一项规定在实践中迫使一个人陷入早点死、看时间死的境地,那么立法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则需要检讨。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所以这种漏洞需要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