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确诊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确诊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以护理等级鉴定时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工伤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上述本人工资标准,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因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到经办机构约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费用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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