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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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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自求平衡”的财务管理体制。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龙岩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自求平衡”的财务管理体制。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

  二、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县(市、区)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向市级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其中3%由市级统一上解省级,7%用于本市范围内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或基金缺口时的补助。

  三、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县(市、区)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保险储备金,存于同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今后当年基金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

  各县(市、区)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首先从当地工伤保险储备金中支付,再不足时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给予适当调剂。

  四、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按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龙岩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岩劳社[2004]007号)执行。

  五、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按委托权限和委托范围,以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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