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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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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自求平衡”的财务管理体制。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2、参保职工从纳入工伤保险职业病危害健康监护管理3年内被诊断为尘肺病等需较长时间形成的职业病的;

  十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十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二次保险办法,以降低基金支付风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十八、本意见所称我市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各县(市、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本意见所称当地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是指我市各县(市、区)职工平均缴费工资。

  十九、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发生工伤(亡)事故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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