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2007年3月2日,劳动保障局重新认定的结果却是“赵艳玲三项伤均不属于工伤”,依据是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证实:申请人赵艳玲如果当时受伤,根本不能自我移动,与其受伤后仍带病上班事实不符。
同样的伤情,两次认定却有着天壤之别,赵艳玲惊愕之余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沧州市政府认为“该鉴定组为对认定工伤后的受害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医疗单位,故其有关证明不具有法定证明力”,再次撤消劳动保障局的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认定。
劳动保障局尚未认定,沧州市弹簧厂将沧州市政府起诉至法院,一审以市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弹簧厂撤诉而结束。赵艳玲经过进一步的证据搜集,再次上书沧州市政府,恳请对方支持她的复议请求。2008年10月16日,沧州市政府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劳动保障局重新认定。
在这之后,赵艳玲的工伤认定有了第三次认定结果,三项伤仍均不属于工伤。于是,她又经历了第三次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2011年8月23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弹簧厂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沧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沧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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