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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参保工伤保险 职工摔伤致残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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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每个企业都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多份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间自2009年6月起就存在劳动关系及小顾因工受伤的事实。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0年初解除,鉴于公司在以往的诉讼中一直坚持辩称与小顾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公司本次诉讼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公司未与小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未缴纳社会保险,小顾现主张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对小顾主张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由公司支付自2009年6月至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还依法对小顾的逐项工伤待遇、待岗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小顾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17.99万元,其中工伤保险14万余元。这次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公司法人又玩起了捉迷藏。日前,法院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了这家公司,执行法官也正尽力寻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官点评

  不为员工投工伤保险是省小钱赔大钱

  针对本案判决,鼓楼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案件主审法官李子木接受采访时称:本案中被告公司既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也不参与工伤保险投保,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如今被告公司在接连败诉后之所以不愿露面,实质上是心疼代价过大使然。企业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一旦从事作业中的员工遭遇意外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救济,而企业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则须由企业自掏腰包给付。

  本案被告公司为省小钱赔大钱,实属得不偿失。而事到如今用躲避的方式来规避法院执行,更是愚蠢的,你充其量只能躲过一时,而万一弄出个刑事责任来,那麻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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